罪犯時愛民,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

本院于2024年5月9日作出了(2023)蘇0506刑初82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時愛民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決作出后,罪犯時愛民以其患有嚴重高血壓、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為由,申請監外執行。

 經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咨詢審核,認為罪犯時愛民系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頸動脈硬化,可疑冠心病,糖尿病前期,規范治療血壓能有效控制,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時愛民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刑期從收監執行之日起計算,收監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