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某與馮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經如東法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如馮某未能按期向張某指定賬戶付款,應當另行支付違約金30000元。此后,馮某未能按期還款,張某向如東法院申請執行,馮某提出執行異議,認為其曾在付款期滿前最后一天向張某匯款,但因張某提供的賬戶錯誤,未能匯款成功,次日其將款項支付至法院賬戶,履行了付款義務,故不應當支付違約金。執行異議審查過程中,馮某向法院提供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信息及交易截圖,但經查實,其提供的交易明細系將原件掃描后添加付款期滿前向張某匯款及匯款沖正記錄,并偽造了相應的交易截圖。

法官裁判:

如東法院審查后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必須誠信訴訟,不得濫用訴訟權利,不得提交虛假證據。本案中,馮某為達到阻卻執行目的提出執行異議并在異議審查過程中虛假陳述、偽造證據,其行為有違誠信原則,嚴重影響了執行工作進展,干擾了正常的審判執行秩序,造成有限司法資源的無端浪費,應當予以懲戒和警示教育,最終法院決定對馮某處以罰款10000元。決定作出后,馮某未提起復議并自覺及時繳納了罰款。

法官提醒:

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必須如實陳述,不得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當事人如果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為了一己私利,虛假陳述,提供偽證,將會嚴重影響案件正常審理的進程,造成有限司法資源的無端浪費。

誠信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在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循該原則,不得實施妨害正常民事訴訟秩序和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實施妨害司法行為的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