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2年3月,第三人牛某向原告李某借款60余萬元,并將牛某所有的A房屋不動產權證抵押在李某處,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因牛某拒不還款,李某向法院起訴,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當年10月,法院判決牛某返還李某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該案立案當天,第三人牛某將A房屋贈與其母親劉某,雙方簽訂了《不動產贈與合同》,并于當日辦理了A房屋轉移登記。

李某以牛某、劉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訴訟,法院判決認為牛某在欠付債務的情況下將A房屋無償贈與其母親,逃避債務的主觀惡意明顯,故判決撤銷牛某與其母親簽訂的《不動產贈與合同》。該判決生效后,李某多次要求不動產登記部門將A房屋由劉某轉移登記至牛某名下未果,故以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市自規局作出的A房屋轉移登記行為。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李某作為債權人是否具有對債務人房屋轉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解決,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無需考慮登記人的債權債務情況,故債權人無權針對債務人房屋轉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另一種觀點認為,債務人逃避債務的主觀惡意明顯,且房屋轉移登記行為依據的民事法律關系已被撤銷,應當賦予債權人針對債務人房屋轉移登記行為的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

三、案件評析

本案應當認定債權人具有針對債務人房屋轉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理由如下:

(一)債權人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認定標準。行訴法司法解釋第十三條對債權人的原告主體資格作出專門規定,即債權人以行政機關對債務人所作的行政行為損害債權實現為由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就民事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但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予保護或者應予考慮的除外。一般情況下,針對行政機關對債務人所作的行政行為,債權人以該行政行為損害其債權實現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通常不具有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債權人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如行政機關對債務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即使罰款數額巨大使得債務人無法繼續償還債務,債權人也無權起訴要求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而只能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主張債權。

(二)特定情況下債權人具有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在特定情況下,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保護、考慮債權人債權實現的,針對行政機關對債務人所作的減損債權的行政行為,債權人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房屋轉移登記行為為例,根據房屋登記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當房屋已經辦理了預告登記、抵押登記、查封登記或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存在惡意串通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債務人辦理的房屋轉移登記提起行政訴訟。可見,在債權人已經通過法定方式對債務人的房產作出限制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在為債務人辦理轉移登記時就應當考慮到債務人存在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可能性,以及轉移登記行為可能對債權人實現債權造成的不利影響。此時,行政機關應當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慎重考慮是否作出轉移登記行為,如行政機關對債務人房屋作出轉移登記行為的,債權人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債權人與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的判定。房屋登記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實質上賦予了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的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但本案原告李某某的債權并未辦理抵押登記,法院查封時案涉房屋已未登記在債務人名下,此時確定其原告主體資格仍應當從“利害關系”角度加以考慮。根據房屋登記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以作為房屋登記行為基礎的買賣、共有、贈與、抵押、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無效或者應當撤銷為由,對房屋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先行解決民事爭議;已經受理的,裁定中止訴訟。因此,在買賣、贈與等基礎民事行為被撤銷的情況下,相關權利人亦有權針對房屋轉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李某與牛某的債權債務關系于2022年3月已經形成,牛某于2022年7月將案涉房屋無償贈與給其母親,該贈與行為已經被法院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以該贈與行為為基礎的房屋變更登記行為直接損害了李某的實體權益,在贈與行為被撤銷的情況下,李某作為債權人與案涉房屋變更登記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可見,關于債權人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認定,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仍應當根據相應的法律精神予以判斷。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存在且依法應當保護,行政行為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債權實現,那么法院仍應當結合具體情況賦予債權人的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