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韓翼麟, 女,漢族,大專文化,無業,住江蘇省常熟市。

本院審理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韓翼麟犯集資詐騙罪、洗錢罪、詐騙罪一案,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2023)蘇0581刑初975號刑事判決,以韓翼麟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六萬元。2024年7月15日,韓翼麟以哺乳自己的嬰兒為由向本院申請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韓翼麟于2024年6月29日產下一女,目前正在哺乳自己嬰兒,不宜收監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韓翼麟暫予監外執行(哺乳的期限至2025年6月29日止)。

現將罪犯韓翼麟暫予監外執行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上述暫予監外執行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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