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9月20日,張某向馬某借款 20萬元并出具借據,約定借期三個月,借款年利率24%。當日,馬某通過銀行轉賬交付借款20萬元,張某向馬某預付利息12000元。2022年12月20日,張某償還12000元利息,因余款到期未償還,馬某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張某償還借款本金 20萬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張某向馬某借款應依法清償。馬某交付借款20萬元,當日收取預付利息12000元違反法律規定,實際出借本金數額應認定為188000元。

民間借貸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利息,但當事人自行約定利息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利率范圍。否則,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原告馬某和被告張某約定借款年利率24%,超出法律規定最高利息標準,即本案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4.6%,法院僅在合法標準利率范圍內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此,以188000元為本金,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4.6%計算,至2022年12月20日產生合法利息為6938元,而張某于該日償還利息12000元,超出合法利息范圍,其中6938元用以償還借款利息,另5062元應沖抵借款本金,故此未歸還借款本金應為182938元。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償還馬某借款本金182938元及利息(以182938 元為本金,自2022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4.6%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駁回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我國法律規定嚴禁高利放貸。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應當按照不超過法律規定最高標準計算認定利息,對于借款人已歸還利息超出期間法定利息的部分是本金還是利息,借款合同有約定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的規定,將超付利息用以抵扣借款本金;抵扣本金后仍然超過的部分,借款人有權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