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B公司為了尋找最合適的合作伙伴,在招采平臺上發布電機設備招標公告。A公司交納保證金10萬元后,在眾多競爭者中以最高價格成功中標,然而,勝利的喜悅還未消散,一場突如其來的風波席卷而來。

中標后,B公司的工作人員突然向A公司拋出了一個難題:“現在有別的客戶愿意出更高的價格,你們愿意再加點嗎?”面對這樣的難題,A公司堅守原則,選擇了拒絕。但令人想不到的是,B公司竟以為由,選擇了另一條道路——反悔!他們以為只要合同尚未成立,就可以改變決定,把保證金退還后,就可以輕易地擺脫這場“麻煩”。但,他們錯了!

A公司并沒有選擇忍氣吞聲,一紙訴狀將B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B公司承擔損失10萬元!

法院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A公司中標后,被告B公司以案外人出價更高為由,拒絕將涉案廢舊物資出售予原告A公司,雙方未能訂立合同。B公司違反法律強制力的行為違背誠信原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針對被告B公司訂立有效合同可能獲得的利益,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通過市場調查并綜合考慮涉案買賣合同的性質、價值以及原告實際付款情況、被告過錯責任等因素,酌定可得利益為74000元。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A公司賠償B公司各項損失共計74000元。一審判決后,A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

法官說法

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致使契約不成立時,對信其契約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基于此信賴而產生的損害。

締約過失責任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民事責任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締約過失責任指的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鑒于司法實踐中,締約過失責任經常與違約責任相混淆,結合本案,有必要對締約過失責任進行劃重點。

1.締約過失責任是締結合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締約過程中而不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因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締約人才承擔締約責任。在合同成立之后,當事人如果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則只能成立違約責任而不能成立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在成立時間上具有嚴格的不同。

2.締約過失責任是以民法的誠信原則為基礎的民事責任。根據誠信原則,締約當事人在締約的過程中負有一定的與合同成立與否無關的附隨義務,這些附隨義務包括互相協作、互相照顧、互相保護、互相告知、互相忠誠、不得隱瞞瑕疵、不得欺詐等。當締約人一方違背了其應負有的上述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時,就應該由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一般是指無過錯合同一方當事人因合同無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實際損失。所以該責任的確定應以受到信賴利益的損失為前提條件,只有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行為而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損失的,締約過失責任才成立。

4.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當事人的民事義務一般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對于前者的違反,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而對于后者的違反則承擔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承擔者的行為,既不是對于法律明確規定的違反,也不是對當事人約定的違反,它違反的是民法中的誠信原則。因此,從這一意義上說,締約過失責任是在不能適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情況下所采納的一種責任。

本案中,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書面合同依法訂立以前,合同尚未成立。但當中標通知書發出以后,訂立書面合同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此時招標人再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你答對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