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燕京詐騙罪、盜竊罪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23)蘇1282刑初493刑事判決,以蔡燕京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四千元。2023年12月29日,罪犯蔡燕京以懷孕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決定對罪犯蔡燕京暫予監外執行。2024年6月25日,罪犯蔡燕京以哺乳嬰兒為由向本院申請繼續暫予監外執行。

現將立案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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