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山法院在審理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時,經審查確認被告某化工廠在訴訟過程中故意虛假陳述,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1000元的處罰決定。

原告小雪(化名)訴稱,其于2012年8月入職某化工廠,然而直到2016年11月化工廠才開始為其繳納社保。期間,小雪多次要求補繳社保,但化工廠一直以其他員工均未提出此類要求、相關事項需一并處理等理由拒絕替小雪補繳社保。無奈之下,小雪訴至法院,請求確認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審理過程中,小雪表示化工廠自2012年9月起開始向其轉賬支付工資,并向法院提交了其銀行流水。銀行流水顯示,2012年9月有收到一筆轉賬金額為2400元,摘要款項性質為“工資”的款項。但化工廠抗辯稱,上述銀行流水未顯示交易對象信息,無法據此證明是其向小雪發放的工資,雙方的勞動關系應從2016年11月其為小雪繳納社保開始計算。

承辦人當庭告知雙方當事人虛假陳述所需承擔的法律后果,但化工廠再次明確表示,其未向小雪支付過上述款項,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間,小雪并非其工廠員工。

為查明上述款項的具體交易對象,承辦人至案涉銀行調查取證。銀行向法院出具了化工廠蓋章確認的工資單,工資單顯示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化工廠每月均向小雪發放工資,其中2012年8月的工資單上明確載明小雪當月的工資為2400元。

綜合本案相關證據,法院經審理依法確認了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同時,法院認定化工廠在庭審過程中對案件關鍵事實故意作虛假陳述,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妨害了正常的民事審理活動,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故依法對其作出了罰款1000元的處罰決定。

法院向化工廠訓誡后,化工廠出具了悔過書,表示已認識到了虛假陳述的錯誤,并保證將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法官提醒,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違反誠信原則、作虛假陳述的行為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對相關主體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