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5日,豐月公司勞務工程隊(勞務分包公司)承接常富集團公司工程項目的水電安裝工程施工。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7日,常富公司與豐月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常富公司作為工程承包人于2019年9月25日為施工總承包工程辦理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并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中包含有金杰。另查,豐月公司與金杰簽訂的《簡易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為豐月公司,簽訂時間為2020年8月6日,勞動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完成施工工程項目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2021年3月12日,豐月公司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向平安保險公司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及附加傷殘賠償比例特約保險、申報工資附加險,保險期間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賠償限額:每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800000元。

2021年4月1日下午金杰在施工時,不慎被墻上的螺桿扎傷左眼導致受傷。后金杰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為常富公司,經鑒定,致殘程度為陸級。金杰已按照工傷相關規定處理獲得部分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另,豐月公司與金杰達成了如下協議:除金杰從工程總包購買的工傷險工傷保險基金已獲得的部分賠償款外,就用工單位雙方當事人(豐月公司與金杰)對應的責任,由豐月公司另外一次性賠償金杰傷殘賠償金 40 萬元。

現豐月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平安保險公司立即支付45500.96元(其中醫療費32700.96元、誤工費12800元)以及傷殘賠償金400000元。

 【評析】

金杰是否系豐月公司案涉雇主責任險中的雇員,如是,平安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如何認定?金杰已經享受工傷保險賠付,平安保險公司是否還應當賠償豐月公司主張的殘疾賠償金 400000元?

第一種觀點:

金杰是豐月公司案涉雇主責任險中的雇員,平安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金杰已按照工傷相關規定處理獲得部分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雇主責任險屬于財產保險,保險賠償限于彌補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故對醫療費、誤工費予以支持,對殘疾賠償金項目即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地區差異就高支持 8 萬元。

第二種觀點:

金杰事發時不是豐月公司的雇員,平安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首先,金杰是豐月公司案涉雇主責任險中的雇員,豐月公司向平安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時,對其雇員采取的是記名投保,相應雇員清單中即包含金杰在內,平安保險公司經審核后,向豐月公司簽發保險單。豐月公司向平安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并繳納了保費,平安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平安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通常理解,向金杰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常富公司作為總包單位有義務以該項目投保工傷保險,具體的勞動關系認定仍應以勞動合同為基礎予以確認,根據豐月公司提供的其與金杰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相應工資發放手續等證據,能夠證明金杰與豐月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平安保險公司雖不認可豐月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等證據,但并未提供充足證據予以反駁,故平安保險公司關于金杰并非豐月公司雇員的抗辯意見,法院未采信。

再次,涉案保險系雇主責任險,保險標的系在保險期間,雇員因保單所載明的工作而遭受意外導致負傷、傷殘依法應當由雇主承擔的賠償責任。該雇主責任保險屬于財產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其基本原則之一,即保險賠償限于彌補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而該損失系基于被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向第三人承擔的責任。責任險不同于人身保險,并不適用多重賠償。金杰被認定為工傷,根據保險合同條款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金杰應獲賠償的范圍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其已經獲得了工傷部門相應的賠償。豐月公司已經支付或承擔的賠償部分,包括有醫療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誤工費等,法院就高標準進行了裁判,充分保障了金杰的法定權利。涉案保險條款明確,在法定責任外達成的 40 萬元賠償協議是其雙方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其權利義務并不及于平安保險公司公司。結合保險條款,該40萬元屬保險限額,而非發生保險事故后,平安保險公司即按照40萬元賠償傷殘保險金,且豐月公司主張的其余損失不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故對于豐月公司的其他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豐月公司、金杰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