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網絡賬號是我注冊運營的,應該歸我!”“賬號是用我的身份證實名認證的,應該歸我!”當新媒體賬號實名認證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賬號的使用權應該歸誰?近日,南通通州法院高新區法庭審結了一起涉及情侶分手后抖音賬號權利歸屬問題的糾紛。

2019年3月,小姚和小林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戀愛期間,作為自媒體從業者的小姚以其名下的手機號碼注冊抖音賬號,經過其運營維護賬號的粉絲量一度漲到3.8萬。看到粉絲數量較多,小姚考慮用該賬號進行直播,但直播賬號需進行實名認證,因其本人已實名認證另外一個抖音賬號,經過小林同意后,小姚用小林的身份證完成了該賬號的實名認證。戀愛期間,案涉抖音賬號相關的經營收益由小姚獲取。

2020年3月,小姚和小林分手。分手后,小林要求小姚返還案涉抖音賬號未果,一氣之下通過平臺申訴的方式收回了賬號,同時換綁手機號碼。雙方就案涉抖音賬號的歸屬多次協商未果,故小姚訴至法院,要求獲得案涉賬號的使用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抖音賬號作為一種網絡虛擬財產,其使用權歸屬原則上同樣應當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則,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綜合考量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賬號注冊主體、實際運營情況以及收益權歸屬等綜合判斷。

本案中,案涉抖音賬號雖用被告的身份信息進行實名認證,但初始注冊的手機號碼為原告所持有,且該抖音賬號一直由原告使用運營,而后達到一定的粉絲量,故該抖音賬號潛在的財產價值系通過原告的運營而產生,故原告享有案涉賬號的使用權更為適宜。

但被告作為其個人信息的權利人,對其個人信息享有知情權、決定權,有權同意他人使用其個人信息,也有權撤回同意。現原、被告雙方已經分手,被告不同意原告再使用其身份信息綁定案涉抖音賬號,而原告又明確表示其不同意將自己的身份信息從另一抖音賬號解綁,根據抖音平臺一個身份信息只能實名綁定一個抖音賬號的規則,此時原告要求確認案涉抖音賬號的使用權歸其享有,由被告向其交付賬號密碼的方式返還賬號,顯然不具有可操作性,且與抖音平臺規則相違背,也會讓被告的權益限于不安之中,有失公允。最終,法院駁回了小姚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該案承辦法官提醒,流量時代擁有龐大粉絲群體的新媒體賬號愈發顯現出經濟價值。新媒體從業者應當充分了解平臺用戶協議以及對賬號使用權的設置,提供個人真實信息進行賬號注冊或實名認證,避免引起歸屬權糾紛。如果出現“名不副實”的情形,雙方應當就賬號使用權歸屬作出明確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以避免日后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