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市人民法院刑庭關于罪犯李富生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李富生,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510321199012023154,漢族,四川省榮縣人,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地四川省榮縣樂德鎮牌坊村6組26號,居住地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租房。

       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2024)蘇0282刑初266號刑事判決,以李富生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李富生于2024年5月27日經本院決定逮捕,次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宜興市看守所。判決生效后,宜興市看守所以罪犯李富生患慢加亞急性肝衰竭、慢性重度乙型病毒性肝炎等病為由,建議對罪犯李富生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檢查報告等證據材料。

       經查,李富生患慢加亞急性肝衰竭、乙肝肝硬化失代償期、胸腔積液、腹腔積液、肝占位性病變、低蛋白血癥等病,不宜收監執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李富生暫予監外執行,并由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司法局進行社區矯正。    

       特此公示,如有異議,請于2024年8月13日前(公示期三日)向本院反映。

二○二四年八月十日

聯系人:劉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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