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助力金融機構提升化解不良債務的效率,吳中法院積極探索“預查廢”機制,在2起金融借款糾紛執行立案過程中,向金融機構出具《預查廢證明》,由金融機構將該證明作為核銷呆賬依據。

基本案情

“這個案件就算進入執行程序,最終也會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本,現在法院出具《預查廢證明》,無須進入執行程序就可以處理不良債權,不僅便捷高效,而且大大節約了我們銀行的成本?!比涨?,某銀行負責人為吳中法院“預查廢”機制點贊。

某銀行于2024年8月15日就一起信用卡糾紛向吳中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人員在收到執行申請書后審查發現,被申請人卜某有大量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此前已有他案債務被強制執行,名下房產已于2019年被拍賣償債,全市法院共有28件案件均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被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經與銀行代理人溝通確認,其表示本案中亦無任何財產線索可以提供給法院。8月19日,吳中法院向其出具《預查廢證明》,載明:“被申請人卜某因其他金錢債務糾紛在全市法院有28件作為被執行人案件,因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上述28件案件已被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特此證明”。

什么是《預查廢證明》?

法院在審查涉銀行不良債務訴訟和執行立案過程中,預先審查甄別案涉債權是否屬于呆賬(廢債),發現涉案債務人在其他案件中作為被執行人且該案已因“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院據此出具《預查廢證明》,無需再進入訴訟或執行程序,金融機構可直接將《預查廢證明》作為不良債權核銷依據

《預查廢證明》適用范圍

《預查廢證明》的適用對象僅限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業機構組織。

目前,吳中法院《預查廢證明》適用案件類型主要包括涉案標的額在50萬元以下、保證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和信用卡糾紛案件。

法官提醒

《預查廢證明》僅為法院提供給金融機構核銷不良債權的憑證,并不意味著債務人不用償還欠款,也不代表金融機構放棄債權追索權,債務人仍應當依法、誠信履行還款義務。在執行立案中出具《預查廢證明》后,一旦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金融機構可以繼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訴訟立案中出具《預查廢證明》后,如他案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或銀行發現財產線索的,可通過督促程序等方式確認債權并進入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