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中有可能需要為他人提供保證,保證是否需要簽訂書面保證合同?保證期間又是怎么回事?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保證人責任的案例。

【案情回顧】

2021年,吳某向某家居公司訂購一批柜子,一直未支付貨款。2023年8月31日,吳某向某家居公司出具欠條一張,寫明吳某因裝修材料費欠某家居公司50390元,應于2023年11月1日前還清。第三人李某在該欠條上簽名,并注明“擔保人”。后吳某僅于2023年10月31日向某家居公司支付5000元,剩余款項45390元在欠條到期后一直未付。因多次向吳某、李某催討未果,2024年4月16日,某家居公司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吳某支付貨款、李某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吳某結欠某家居公司款項50390元的事實有欠條為證,法院予以認定。此后吳某支付5000元,某家居公司要求吳某支付剩余款項45390元的事實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欠條上第三人的簽名注明為“擔保人”,且李某當庭明確表示其愿意作為擔保人對吳某的欠款承擔擔保責任,表明李某為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未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應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六個月。欠條上某家居公司與吳某約定的還款期限為2023年11月1日前,所以保證期間應當從2023年11月2日起開始計算,至2024年5月1日截止。某家居公司在保證期間內(2024年4月16日立案)提起訴訟,李某應當承擔保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某家居公司款項45390元;李某對上述款項中吳某經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擔保證責任。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1、他人欠條上簽字,是否要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分為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必須要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亦或者通過其他事實能推定其為保證人。該案中,李某在欠條上簽名時注明為“保證人”,已經表明其為保證人,具有為他人擔保的意思表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2、未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正常情況下,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則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該案中,李某作為保證人僅在欠條上簽名,并未約定保證方式及保證期間,應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應為六個月,自2023年11月2日起開始計算,至2024年5月1日截止。

3、保證期間已屆滿,還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該案中,在6個月的保證期間內,某家居公司及時對吳某和李某提起訴訟,李某的保證責任未屆保證期間,應當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