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向銀行借款后離婚了

雙方約定由一方還款

但之后兩人還是都成為了被告

離了婚就能把債務“離掉”嗎?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院又將如何判決?

案情簡介:

盧某(男)與高某(女)于2003年在句容市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協議離婚,關于子女撫養及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雙方作出了分割,約定由盧某承擔欠某銀行的95萬元債務。

2024年4月,某銀行以盧某、高某為被告,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債務。高某辯稱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約定由盧某承擔還款義務,且貸款使用人是盧某一人,應由盧某還款。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銀行與盧某、高某所簽訂的《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前述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關于高某辯稱應當由盧某還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盧某、高某分別在《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上簽名,應視為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且高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筆借款僅供盧某一人使用,故對高某該項辯稱不予采信。

關于高某辯稱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應由盧某償還本案貸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照該司法解釋規定,盧某、高某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的約定僅針對盧某、高某之間具有約束力,作為債權人的原告銀行仍有權向盧某、高某同時主張權利;高某不得以與盧某之間的離婚協議約定對抗作為債權人的某銀行,故對高某該項辯稱不予采信。

因盧某、高某未按照約定向某銀行償還貸款本息,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某銀行請求盧某、高某償還貸款本金本息的訴請,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司法實踐中,部分夫妻作為共同借款人向他人借款后,其中一方以其對借款事項不知情或是以雙方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為由,拒絕還款的情形屢見不鮮,事實上,一旦證實確系本人簽字捺印,以及該債務確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則應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因此法官提醒:在簽訂借款或擔保合同時需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