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85號

    罪犯林某雀,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浙江省平陽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21年3月26日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830刑初4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林某雀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30年4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整。林某雀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蘇01刑終45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1日交付執行。

罪犯林某雀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十萬元已履行五千元,違法所得三萬元已退出,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3日出具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林某雀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