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607號

    罪犯周某,男,1994年7月7日出生,江蘇省高郵市人,漢族,小學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二十一監(jiān)區(qū)服刑。

    2017年12月28日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084刑初35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周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蘇10刑終5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7日交付執(zhí)行。2020年9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329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9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34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3月30日止)。

    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十萬元已履行、退贓九萬三千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周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