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94號

    罪犯朱某慶,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江蘇省睢寧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21年3月26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24刑初14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某慶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執行。

    罪犯朱某慶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三千元未履行,繼續追繳違法所得十八萬九千三百六十七元未退出,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出具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某慶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