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677號

    罪犯韓某亞,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江蘇省睢寧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三十二監區(醫院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20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24刑初54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韓某亞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32年11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蘇03刑終190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胡居輝撤回上訴、準許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駁回王家斌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執行。

    罪犯韓某亞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萬元已履行一萬元,違法所得一千七百萬元未履行,2022年9月30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蘇0324執2065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韓某亞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