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694號

    罪犯姬某劍,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浙江省龍游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五監區服刑。2006年9月25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2021年6月8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812刑初2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姬某劍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原淮陰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蘇08刑終232號刑事裁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1日交付執行。

    罪犯姬某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已履行,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整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姬某劍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