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670號

    罪犯馬某賢,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寧夏回族自治區永寧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三十一監區(老殘監區)服刑。

    2021年8月3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24刑初68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馬某賢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馬某賢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60萬元未履行,違法所得2648135元未履行,2022年5月28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蘇0324執4975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馬某賢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