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687號

    罪犯謝某元,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江蘇省常州市人,漢族,大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411196510210415,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3年7月11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鐘刑二初字第5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謝某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三日(刑期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謝某元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贓款已退,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謝某元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