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04號

    罪犯楊某榮,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江蘇南京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三十監區(食堂監區)服刑。

    2018年1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106刑初66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某榮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刑期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蘇01刑終230號刑事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23日交付執行。2021年3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83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9月6日止)。

    罪犯楊某榮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退賠人民幣三百萬元已繳納,退贓人民幣十八萬八千一百三十一元三角八分已退出,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履行,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某榮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