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690號

    罪犯于某,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原郊區)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20年8月28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24刑初13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于某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于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為:罰金16萬元已履行,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涉黑罪犯、職務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于某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