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625號

    罪犯潘某圓,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初中文化。2014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三監區服刑。

    2019年3月7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281刑初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潘某圓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5日交付執行。

    罪犯潘某圓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十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萬元未履行;違法所得487590.4元已履行1萬元。2020年3月23日興化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蘇1281執5070號執行裁定書,終結(2019)蘇1281刑初11號刑事判決書涉財產部分的執行程序。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潘某圓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