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的一天,趙某在上班途中突遇車禍,后被送醫治療,經認定為工傷。2020年6月,無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載明趙某傷情未穩定,至2021年1月再鑒定。直至2020年11月去世,趙某一直處于昏迷狀態并在醫院接受治療。后趙某的家人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趙某公司支付2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仲裁無果后,趙某家人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遭遇事故傷害構成工傷,依法應享有《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本案中,雖然趙某停工留薪期超12個月未經無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但趙某的病歷資料顯示,自2019年發生車禍后其一直處于昏迷狀態且持續在醫院接受治療,直至去世。趙某的身體狀況不可能恢復工作,延長停工留薪期確有必要,趙某家人主張停工留薪期22個月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趙某的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無錫中院,無錫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對于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以鑒定形式確定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是為了對超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期限進行較為科學的判斷。本案根據趙某的實際情況,判決支持了趙某雖未經鑒定超過12個月部分的停工留薪期,既符合停工留薪期的含義,也切實保障了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