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95號

    罪犯劉振旺,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河北省滄州市人,回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13093019870827243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八監區服刑。2013年12月曾因賭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6年9月曾因毆打他人被警告,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元。

    2021年6月22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82刑初31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振旺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蘇06刑終27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劉振旺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未履行);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已履行2.451233萬元)。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振旺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