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97號

    罪犯顏國盛,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漢族,大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4011119830310001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02刑初55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顏國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責令繼續推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55.976174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蘇13刑終93號刑事判決,維持對該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0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3年2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6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6日止)。

    罪犯顏國盛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已履行5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255.976174萬元(已履行2.5萬元)。鑒于該犯系裁判中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顏國盛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