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75號

    罪犯梁毅,男,1984年6月8日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田東縣人,壯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5262319840608333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2005年8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于2008年7月10日刑滿釋放。

    2015年12月7日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寶刑初字第0040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梁毅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29年8月1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尚未退出的涉案贓款及贓物折價人民幣八十三萬六千五百一十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8年5月4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22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0年5月13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15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2年8月1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28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7年12月1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梁毅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履行三萬三千元),追繳贓款人民幣八十三萬六千五百一十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且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梁毅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