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79號

    罪犯張華,男,1995年4月24日出生,湖北省隨縣人,漢族,初中二年級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2900119950424767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1年7月19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82刑初39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華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責令繼續退賠尚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643727.16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張華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未履行),退賠643727.16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華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