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81號

    罪犯朱飛虎,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安徽省蕭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4222219921025081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2013年11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

    2019年9月24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24刑初7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飛虎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蘇03刑終43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2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40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9年2月12日止)。

    罪犯朱飛虎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飛虎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