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86號

    罪犯商宏亮,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江蘇省建湖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92519680118145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曾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審,2012年11月26日被上海奉賢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2017年12月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9刑初14號刑事判決,撤銷該犯原緩刑執行部分,以罪犯商宏亮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萬元,追繳應繳稅款人民幣9698.49072萬元,與原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28年9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零八萬元,追繳應繳稅款人民幣9698.49072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蘇刑終4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5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9年1月23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2022年8月1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29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8年2月14日止)。

    罪犯商宏亮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千零八萬元,已履行四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9698.49072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商宏亮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