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90號

    罪犯王明威,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5212319910727131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5年12月3日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郵刑初字第0038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明威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后因詐騙罪,于2018年4月17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323刑初490號刑事判決,以王明威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與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相關經濟損失129萬元;2022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40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30日止)。

    罪犯王明威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履行五千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相關經濟損失129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明威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