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49號

    罪犯樂健,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安徽省宣城市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42501197102110274,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0年10月22日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3刑初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樂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8年5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43.3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蘇12刑終15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6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樂健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未履行),責令退賠人民幣43.3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樂健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