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13號

    罪犯陳孝龍,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湖北省潛江市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2242919740525369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1年3月5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621刑初5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孝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3.2671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蘇06刑終16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陳孝龍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未履行);追繳違法所得23.2671萬元(已履行5.502606萬元)。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判決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孝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