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16號

    罪犯孔晶晶,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8319870328623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06年9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20年8月14日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3刑初3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孔晶晶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退賠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6.62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孔晶晶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履行一萬元),責令退賠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6.62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刑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孔晶晶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