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17號

    罪犯李飛,男,1996年11月8日出生,江蘇省盱眙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3019961108103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3年1月10日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722刑初3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飛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蘇07刑終5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李飛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飛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