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18號

    罪犯劉春榮,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84198807114712,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06年9月21日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20年11月16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2刑初2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春榮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30年2月1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繼續追繳人民幣29.025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劉春榮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未履行,有終結本次執行裁定),繼續追繳人民幣29.025萬元(法院劃扣人民幣823.6元,其余終結本次執行)。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春榮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