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20號

    罪犯劉镕基,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江蘇省東海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2199312063011,現(xiàn)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十二監(jiān)區(qū)服刑。

    2022年12月12日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722刑初15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镕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0.5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2023)蘇07刑終40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劉镕基撤回上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執(zhí)行。

    罪犯劉镕基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0.5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劉镕基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