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07號

    罪犯李永興,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江蘇省灌云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319841116263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2年10月27日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723刑初2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永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刑期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6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1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李永興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永興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