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11號

    罪犯于夕定,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48219651209015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0年8月4日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3刑初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于夕定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31年9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繼續追繳本案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331.873286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于夕定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3年5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未履行),繼續追繳本案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3331.873286萬元(已履行59.576434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于夕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