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84號

    罪犯田某,男,1996年11月11日出生,湖北省襄陽市(原襄樊市)人,普通高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30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804刑初51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田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9年9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整,繼續追繳剩余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一十六萬四千六百零九元整。田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蘇08刑終11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執行。

    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田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