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12號

    罪犯張陽果,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河南省郟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104251993092450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3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202刑初37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陽果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刑期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張陽果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主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陽果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