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25號

    罪犯李南,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0219810709001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15年5月7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徐刑二終字第9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6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8年10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52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11月1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50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2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45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月16日止)。

    罪犯李南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履行人民幣一萬四千元。鑒于該犯系財產刑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南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