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58號

    罪犯郝馳,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2319940812041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9年10月8日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11刑初32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郝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4日交付江蘇省無錫監獄執行,于2021年7月15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2年4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13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8年8月14日止)。

    罪犯郝馳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郝馳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