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60號

    罪犯王傳祥,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山東省夏津縣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7242319720627131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9年8月9日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03刑初13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傳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刑期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9日交付執行。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28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3年2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11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27日止)。

    罪犯王傳祥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傳祥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