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62號

    罪犯王亞午,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8119900513091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9年11月1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09刑初135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王亞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31年8月1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附帶民事賠償共計人民幣二萬八千八百八十元七角六分。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蘇05刑終121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6日交付江蘇省無錫監獄執行,于2021年7月15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2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37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31年2月1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王亞午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履行,附帶民事賠償共計人民幣二萬八千八百八十元七角六分已履行。鑒于該犯系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亞午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