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63號

    罪犯許國棟,男,2001年11月12日出生,福建省云霄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5062220011112301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3年2月1日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723刑初26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許國棟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1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許國棟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5月獲得表揚一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許國棟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