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65號

    罪犯何鴻飛,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湖南省岳陽縣人,漢族,初中二年級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30621197203166112,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2010年7月曾因吸毒被強制隔離戒毒2年。

    2015年10月30日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刑初字第0033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何鴻飛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27年4月2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3日交付江蘇鹽城監獄執行。2018年7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38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0年8月4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26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2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100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2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何鴻飛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已履行二千元。2018年7月8日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出具執行裁定:“終結本院(2015)泰刑初字第00335號刑事判決書本次執行程序”;2024年3月25日岳陽縣民政局出具貧困證明。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何鴻飛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