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68號

    罪犯劉雪剛,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江蘇省東海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219891220485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4年7月10日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連東刑初字第26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雪剛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連刑終字第0008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6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7年11月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9刑更05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后因獄內再犯罪,2019年11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982刑初355號刑事判決,因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與原判強奸罪余刑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二十七日、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24年11月2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罪犯劉雪剛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6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因強奸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雪剛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