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70號

    罪犯邱洋,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0419880110301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2007年4月曾因犯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2014年5月5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連刑初字第001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邱洋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27年8月2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6年11月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9刑更71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2018年7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39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2020年8月4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26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2022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39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2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

    罪犯邱洋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已履行一萬八千元。鑒于該犯財產性判刑未全部履行且因搶劫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邱洋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